关于李某强行开走甲公司别克轿车的行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甲公司为扩大

恬恬2020-09-17  42

问题 关于李某强行开走甲公司别克轿车的行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甲公司为扩大生产经 营规模,以其厂房做抵押向A银行贷款100万元,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以其机器设备做抵押向B信用社贷款60万元,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进行抵押登记。甲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缺乏流动资金向李某借款20万元,未提供任何担保。抵押期间,甲公司将上述机器设备出售给乙公司并进行了交付,但并未告知其以该机器设备为标的设立抵押权的情况。上述三笔借款期满后,甲公司因产品销售不畅均未能偿还。于是,A银行和B信用社均主张实现抵押权。李某因要求甲公司偿还到期借款遭拒绝,强行开走了甲公司的一辆别克轿车,以迫使甲公司偿还借款。与此同时,甲公司因拖欠丙公司的贷款而被诉至法院。在甲公司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情况下,应丙公司的申请,法院对上述厂房和机器设备进行了查封。

选项 A、该行为属于合法有效行为,应得到法律支持B、该行为属于行使留置权的行为,应得到法律支持C、该行为属于行使质押权的行为,应得到法律支持D、该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答案D

解析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债权行使的法律效力。本案中李某对甲公司享有债权,并没有设立任何担保物权,故李某行使债权的行为,只能通过和甲公司进行协商,或进行诉讼,而没有任何权利来对甲公司财产进行扣留。该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够获得法律支持。正确答案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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