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拟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并订立了一份合伙协议,部分内容如下:   (1

恬恬2019-12-17  25

问题 甲、乙、丙拟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并订立了一份合伙协议,部分内容如下:  (1)甲的出资为现金1000元和劳务作价5万元;  (2)乙的出资为现金5万元,于合伙企业成立后半年内缴付;  (3)丙的出资为作价8万元的房屋一栋,不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且丙保留对该房屋的处分权;  (4)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于合伙企业成立满1年时再协商确定。   要求:分析该协议的上述四项内容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选项

答案

解析(1)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甲的出资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  (2)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有书面合伙协议;③有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④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上述合伙企业设立条件第三项的规定,有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可知合伙人可以实际一次性缴付出资,也可以“认缴”的形式分期出资,但“认缴”必须在合伙协议中有所体现,不能随意进行。乙的出资于合伙企业成立后半年内缴付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  (3)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丙以房屋出资,但不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且保留对该房屋的处分权,则该房屋并未成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因此,丙的出资不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  (4)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中并不包括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因此,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并不一定要在合伙企业成立时确定,该项内容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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