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为支付货款,向B 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200 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某商业

Freeti2019-12-17  17

问题 A 公司为支付货款,向B 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200 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某商业银行作为承兑人在票面上签章。B 公司收到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C 公司,以偿还所欠C 公司的租金,但未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C 公司的名称。C 公司欠D 公司一笔应付账款,遂直接将D 公司记载为B 公司的被背书人,并将汇票交给D 公司。D 公司随后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E 公司,用于偿付工程款,并于票据上注明:“工程验收合格则转让生效。”D 与E 因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未能验收合格而发生纠纷。纠纷期间,E 公司为支付广告费,欲将汇票背书转让给F 公司。F 公司负责人知悉D与E 之间存在工程纠纷,对该汇票产生疑虑,遂要求E 公司之关联企业G 公司与F 公司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该保证合同约定,G 公司就E 公司对F公司承担的票据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是,G公司未在汇票上记载任何内容,亦未签章。F 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A 公司未在该行存入足额资金为由拒绝付款。F 公司遂向C、D、E、G 公司追索。要求:(1)C 公司是否应向F 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2)D 公司对E 公司的背书转让是否生效?并说明理由。(3)D 公司能否以其与E 公司的工程纠纷尚未解决为由,拒绝向F 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4)F 公司能否向G 公司行使票据上的追索权?并说明理由。(5)G 公司是否应向F 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1)C 公司不应向F 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由于C公司未在汇票上签章,因此不是票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不应承担任何票据责任。(2)D 公司对E 公司的背书转让生效。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影响背书行为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或答: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3)D 公司可以以其与E 公司的工程纠纷尚未解决为由,拒绝向F 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F 公司明知D公司与E 公司的工程纠纷尚未解决,却仍然接受汇票,故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其前手E 公司。(或答:F 公司明知D 公司与E 公司的工程纠纷尚未解决,却仍然接受汇票,故D 公司可以基于该抗辩事由拒绝向其承担票据责任。)(4)F 公司不能向G 公司行使票据上的追索权。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办理票据保证手续时,应在票据上记载保证文句并由保证人签章。G 公司未在票据上记载任何内容,亦未签章,其行为不构成票据保证,G 公司不属于票据债务人,故F 公司不能向其行使票据上的追索权。(5)G 公司应当向F 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尽管G公司不存在票据上的保证责任,但G 公司与F 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适用担保法有关保证责任的规定。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E 公司不履行债务时,G 公司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zuoweng.com/ti/ww1lKKK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