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花去10余万港币购得一块名表,友人李四爱不释手,张三对其说,你就戴上3个月再

昕玥2019-12-17  29

问题 张三花去10余万港币购得一块名表,友人李四爱不释手,张三对其说,你就戴上3个月再还我吧。未几,李四财务窘迫,于是将手表以自己名义卖与王五,得款10万元人民币并交付之。王五后来又转赠给马六,分文不取。3个月后,张三向李四讨要手表未成,发现以上事实,大怒,诉至法院要求追回手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四与王五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B.张三诉至法院后,李四与王五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但王五原始取得手表所有权C.王五与马六之间的赠与合同原则上无效,但如果张三追认之,可以有效D.马六继受取得手表所有权,张三不得追讨之

选项

答案D

解析考点:善意取得讲解:李四将张三的手表卖给王五,属于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待定,但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无权处分已经不再影响合同的效力,故李四与王五之间的合同有效,A项错误。王五对李四的无权处分并不知情,符合《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构成善意取得,但李四与王五之间的买卖合同并非无效,故B项错误。王五基于善意取得巳经获得了手表的所有权,有权对手表进行处分,故王五将手表赠给马六属于有权处分。而且,即便王五属于无权处分,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不需要张三追认,故C项错误。因为王五将手表赠给马六属于有权处分,故马六属于继受取得手表的所有权,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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