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一区法院在审理一起货款纠纷案件期间,根据原告的申请,作出查封荣昌茶行3万元货

恬恬2019-12-17  23

问题 某市一区法院在审理一起货款纠纷案件期间,根据原告的申请,作出查封荣昌茶行3万元货物的裁定。此后,在实施查封强制措施时,查封了荣昌茶行位于该区文明路32号的一间仓库,但没有清点被查封的茶叶的数量,也没有制作查封财产的清单。启封时,发现被实际查封的茶叶共有7940公斤,价值190多万元,且因查封时间过长,致使茶叶变质。据此,荣昌茶行向区人民法院索赔。关于本案的表述正确的是:()

选项 A:本案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赔偿义务机关为区人民法院B:本案属于人民法院违法采取保全措施造成损害而引起的国家赔偿案C:本案赔偿责任主体应当是贷款纠纷中申请保全的当事人D:本案涉及赔偿款项数额巨大,不宜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答案AB

解析依《国家赔偿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保全措施,造成损害的,人民法院应负赔偿责任。本案中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并无过错,应由人民法院承担赔偿责任。C项错误。注意,赔偿调解并不因数额大小而区别适用,故D项错误。因此A、B项为本题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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