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200 万元,为担保乙对甲的债权,丙与乙签订书面合同,提供其房屋作为抵

题库总管2019-12-17  25

问题 甲向乙借款200 万元,为担保乙对甲的债权,丙与乙签订书面合同,提供其房屋作为抵押;合同签订后,丙将房产证交给了乙,但并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丁受甲所托,也向乙出具了“保证函”,表示愿意对甲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因丙已将房产证交付给乙,故乙可以取得对丙房屋的抵押权B.虽未办理抵押登记,但丙、乙之间签订的抵押合同有效C.丁单方面向乙出具“保证函”表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若乙未就此对丁明确表示同意,则不能视为乙、丁之间就保证合同的成立达成了合意D.债务到期后,甲不清偿其债务的,乙不可以要求实现对丙房屋的抵押权,但可以请求丁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答案BD

解析①不动产的抵押经登记始为成立。仅交付房产证,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抵押权未设立。但处分行为未完成或无效,不影响负担行为的效力。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抵押合同无其它无效事由的,不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A 错误,B 正确②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即成立,无需债权人的明示同意。C 错误③因丙房屋上的抵押权未设立,而丁所作的保证成立,因此,乙不可要求实现对丙房屋的抵押权,但可以请求丁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zuoweng.com/ti/xIKsKKK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