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6 年2 月6 日,乙车行通过电子邮件,向甲发送了一份认购本车行定制

天天题库2019-12-17  15

问题 (一)2016 年2 月6 日,乙车行通过电子邮件,向甲发送了一份认购本车行定制豪华汽车的价目表。2 月7 日,甲向乙车行回复邮件,表示愿意以价目表上的价格500 万元向乙车行购买价目表中列明的一辆豪华汽车。2 月8 日,乙车行回复表示同意,并表示希望第二天与甲签订书面协议以具体确定合同的内容,甲回复表示同意。2 月9 日,双方签订书面协议:乙车行2016 年5 月10 日前向甲交付汽车,汽车交付时,甲向乙车行付款500 万元。双方协议中还约定任何一方违约的,均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的违约金。2016 年2 月10 日,乙车行声称公司规章有统一规定,客户定制车辆的须先交定金,应乙的要求,甲又先向乙车行支付了200 万元定金。2016 年5 月11 日,乙车行才向甲交付汽车,而甲则拒绝付款。乙车行向甲说明,在自己生产汽车的过程中,工厂设备意外发生故障,导致乙车行未能按时交货。甲称自己定制汽车是为了在2016 年5 月10 日当天送给自己的儿子做生日礼物的,现在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且使自己失去了与他人订约的机会,因此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车行承担违约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依据上述案情,请回答第题。关于本案乙车行的违约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选项 A.甲可请求乙车行返还定金200 万元,或支付违约金200 万元B.甲可请求乙车行返还定金400 万元,或支付违约金200 万元C.甲不得请求乙车行返还定金,但可以请求乙车行支付违约金D.甲可以在请求乙车行继续履行原合同的同时,向乙车行主张违约金

答案AD

解析①因意外事件而无法履行主合同义务的,不适用定金罚则,但乙车行迟延履行的行为,是因为工厂设备意外发生故障,不属于因意外事件导致“主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因此应当适用定金罚则。根据《担保法》第91条的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所以甲乙之间仅成立100万的定金合同,所以甲只能请求乙车行返还200万定金。甲交付给乙车行的另外100万应抵作价款或者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因此,A正确,B、C错误。②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和支付违约金这两种违约责任方式可以并用。因此,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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