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6 年2 月6 日,乙车行通过电子邮件,向甲发送了一份认购本车行定制

Loveyou2019-12-17  13

问题 (一)2016 年2 月6 日,乙车行通过电子邮件,向甲发送了一份认购本车行定制豪华汽车的价目表。2 月7 日,甲向乙车行回复邮件,表示愿意以价目表上的价格500 万元向乙车行购买价目表中列明的一辆豪华汽车。2 月8 日,乙车行回复表示同意,并表示希望第二天与甲签订书面协议以具体确定合同的内容,甲回复表示同意。2 月9 日,双方签订书面协议:乙车行2016 年5 月10 日前向甲交付汽车,汽车交付时,甲向乙车行付款500 万元。双方协议中还约定任何一方违约的,均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的违约金。2016 年2 月10 日,乙车行声称公司规章有统一规定,客户定制车辆的须先交定金,应乙的要求,甲又先向乙车行支付了200 万元定金。2016 年5 月11 日,乙车行才向甲交付汽车,而甲则拒绝付款。乙车行向甲说明,在自己生产汽车的过程中,工厂设备意外发生故障,导致乙车行未能按时交货。甲称自己定制汽车是为了在2016 年5 月10 日当天送给自己的儿子做生日礼物的,现在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且使自己失去了与他人订约的机会,因此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车行承担违约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依据上述案情,请回答第题。关于甲、乙的下列主张,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选项 A.甲以乙车行迟延履行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主张解除买卖合同B.甲主张解除买卖合同的同时,主张由乙车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C.乙以工厂设备发生故障为由,主张依情势变更原则,顺延自己的履行期限D.乙以汽车交付时甲拒绝支付汽车价款为由,主张甲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D

解析①一方迟延履行致使另一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本题中,甲称自己定制汽车是为了在2016 年5 月10 日当天送给自己的儿子做生日礼物的,因此自己的合同目的已经因乙车行的迟延履行无法实现。这一主张无疑是无法成立的。甲买车给儿子做生日礼物只是其合同“动机”,作为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甲与乙发生汽车买卖法律关系的合同目的,是要求汽车销售商提供给其合同所明确约定的、质量符合要求的商品,其订立合同所期望得到的利益是商品本身,这一合同目的并未因乙的迟延履行而无法实现,因此,甲不可解除合同。况且,以乙的角度观之,如何可以得知甲的动机是为了给儿子买生日礼物,从而知道履行期限在此合同中具有如此的基础性意义呢?若乙无法得知,如何能要求乙在认为履行期限非合同基础性条款的情况下,承担违反基础性条款的风险呢?因此,A选项错误;②缔约过失责任不能在“合同解除”的情形下主张。B 选项错误;③情势变更原则威胁到的是合同订立的基础,工厂设备发生故障不会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发生影响,而且工厂设备故障属于工厂作业风险,不应认定为情势变更。C 选项错误;④虽然乙违约在先,但既然合同未解除,则甲依然得受合同的约束;同时,乙创设了交付汽车的充分条件,甲无从获得可以不按约履行其付款义务的抗辩权,因此甲也必须履行按约履行其义务,否则应该承担违约责任。D 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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