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境内正在进行高速公路项目建设,该高速公路建设涉及的园林绿化养护工程项目需要进行招标。招标人基于多方面考虑,决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包人,招标时间为20 1 2年3~5月,采用资格后审,工程面积为1 5万平方米。
招标公告中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要求如下: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独立的专门从事园林、绿化或花木的法人企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2)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及以上企业资质。
(3)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2008年以来具有类似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
招标开始前有一位潜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对招标文件的相关条款提出了以下异议:
(1)招标文件中要求:“在投标人中标后,应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中标价为基础按工程类计算招标代理费后上浮15%计取)规定计取并向招标代理单位交纳招标代理费,此费用应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招标人不另行支付。”投标人认为,招标代理费上浮15%的做法,不符合法规规定。
(2)投标人认为按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建城[2007]27号),城市园林绿化二级企业资质的单位只能承揽8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800万元以下的园林绿化工程,而本项目规模为1 5万平方米,不符合要求。
在招标文件发售期间,某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代表带着相关证明文件材料要求购买招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检查其材料时,发现缺少《安全生产许可证》。该企业代表说此证照已过期,新证正在办理中,暂无法提供,故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没有向其出售招标文件。次日,该代表拿着另一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乙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其集团总公司的组织机构图再次来要求购买招标文件,从甲公司提供的集团总公司组织机构图及公司,其他资料中反映出乙公司为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招标代理工作人员查验后仍未将招标文件发售给他。该代表随后向有关招投标监管部门提出投诉。甲公司在投诉时称,乙公司是甲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甲公司可将其具备的资质条件材料与乙公司拥有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书材料共同构成可以满足本次招标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的完整材料,不发售招标文件给甲公司属于有意排除某些潜在投标人的行为,不符合招投标法的规定。
【问题】
1.判断以上投标人的异议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2.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有的资质证书等能否共享,以满足投标人资格条件而投标?为什么?
3.招标文件发售过程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审查招标文件购买人的资格是否符合招标投标相关法律的规定?为什么?
1.(1)异议一不成立。
理由:《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收费标准按本办法附件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招标文件规定上浮15%的要求没有超过20%的规定,是符合法规规定的。
(2)异议二不成立。
理由:《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建城[2007]27号)规定,城市园林绿化二级企业资质的单位只能承揽8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800万元以下的园林绿化工程。该项要求只是针对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项目。此外,城市园林绿化二级企业资质的单位可承揽20万平方米以下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程。而本项目是园林绿化养护工程,规模为15万平方米,采用城市园林绿化二级企业资质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2.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有的资质证书等不能共享以满足投标人资格条件而投标。
理由:《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母公司(甲)和子公司(乙)是分别注册的法人实体,在集团内是控股关系,在市场中独立从事营业执照中所规定的经营活动,应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能因企业内部上下级关系而共用相关资质证明。
本案例中,甲公司无法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材料,其下属乙企业虽具备资质证书,但不能代表甲公司履行投标的义务;从工商执照上看,甲、乙两公司是相互独立的法人,也不能从营业执照上证明甲、乙公司是上下级关系,甲公司提供的现有材料,不具备参与本次招标活动的资格条件。
3.(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审查招标文件购买入的资格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2)理由: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委员会在初步评审过程中对投标人的资格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审查,即法律将这种审查权利赋予了评标委员会而不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所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发售过程中没有权利,也不需要审查招标文件购买人的资格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资格要求。本案例中,在招标文件发售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审查招标文件购买人资格的做法并不妥当,不予提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