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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刘某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该房为某楼某号,双方约定,于20
创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刘某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该房为某楼某号,双方约定,于20
Loveyou
2020-05-20
26
问题
创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刘某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该房为某楼某号,双方约定,于2004年12月31日前交房,并于6个月内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刘某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房地产公司与刘某签订合同后,又与王某签订合同,将该房卖给王某,并于2004年5月将该房的钥匙交给王某。王某已进行装修并已入住。2004年8月31日,刘某知道此事后,便与房地产公司交涉。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房地产公司的行为构成默示的预期违约B.房地产公司的行为构成明示的预期违约C.刘某知道此事后,便可行使合同解除权和违约责任请求权D.刘某需于2004年12月31日后才可行使合同解除权和违约责任请求权
选项
答案
AC
解析
本题涉及预期违约情况下合同解除权的问题。预期违约包括明示的预期违约和默示的预期违约。在明示的预期违约的情况下,非违约方享有即时的合同解除权,但该解除权的行使应采用通知的方式。如果非违约方未采用明示方式行使合同解除权,合同期满后,违约方又履行合同,非违约方应否接受该履行?对此,应从解除权的行使及其效力的角度予以分析。合同解除权应采用通知的方式行使,而不是采用默示的方式行使。未通知违约方的,则表明他们之间的合同关系仍然存在,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则是履行其合同之义务,非违约方应予接受。但这一原则也不是绝对的,如果非违约方此时接受履行已无意义,则可拒绝违约方的履行。本题中,创业房地产公司的行为为默示的预期违约行为,对此,刘某于知道此事后便可行使合同解除权和违约责任请求权,不必等到履行期限届满后才行使上述权利。本题正确选项为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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