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建筑、装修材料的生产和销售业务,2018年9月

昕玥2019-12-17  28

问题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建筑、装修材料的生产和销售业务,2018年9月有关经济业务如下:(1)购进生产用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6万元,另支付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0.3万元。(2)购进办公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3.2万元。(3)仓库因保管不善丢失一批上月购进的零配件,该批零配件账面成本10.53万元,其中含运费成本0.23万元,购进零配件和支付运输费的进项税额均已于上月抵扣。(4)销售装修板材取得含税价款232万元,另收取包装费2.32万元。(5)销售一台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取得含税销售额20.6万元,该设备于2008年2月购入。甲公司属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已知:货物增值税税率为16%;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0%;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上期留抵增值税税额为5.6万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通过税务机关认证。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甲公司当月销售装修板材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下列计算列式中,正确的是(    )。

选项 A.[232+2.32÷(1+16%)]×16%=37.44(万元)B.232÷(1+16%)×16%=32(万元)C.232×16%=37.12(万元)D.(232+2.32)÷(1+16%)×16%=32.32(万元)

答案D

解析“232万元”为含增值税价款,而包装费属于价外费用,“2.32万元”应价税分离后并入销售额;因此:(1)选项A仅对“2.32万元”进行价税分离,错误;(2)选项BC根本未考虑价外费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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