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上市公司因披露虚假年度财务报告,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蒙受重大损失。关于对此承

恬恬2019-12-17  38

问题 某上市公司因披露虚假年度财务报告,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蒙受重大损失。关于对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选项 A:该上市公司的监事B:该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C:该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刊登媒体D:该上市公司的证券承销商

答案C

解析【考点】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行为【详解】本题涉及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导致投资者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根据《证券法》第69条的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本题的4个选项中,上市公司的监事以及证券承销商只有在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免于承担连带责任,而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有过错的情况下也要承担连带责任,故本题中只有C项是错误的,本题应选C。【陷阱】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时的赔偿责任主体是很复杂的,有的是当然的责任主体,如发行人、上市公司;有的以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为基础来确定是否承担责任,如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还有的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如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此,考生必须仔细区分,以免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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