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元,期限1年。双方未约定借期内是否支付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应乙公司的要求,丙公司以其小汽车为该笔借款提供...

admin2020-12-24  18

问题 2018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元,期限1年。双方未约定借期内是否支付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应乙公司的要求,丙公司以其小汽车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2018年1月1日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书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 -般保证,当事人对保证与抵押实现的先后顺序也未进行约定。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乙公司遂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丁公司拒绝,理由有二:第一,乙公司必须先向丙公司实现抵押权;第二,丁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乙公司主张甲公司按照市场利率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是否应予以支持?并说明理由。
2、如果乙公司主张甲公司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是否应予以支持?并说明理由。
3、乙公司是否取得了对小汽车的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4、丁公司关于乙公司必须先向丙公司实现抵押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丁公司关于其承担的是一般保证 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的主张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1)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规定,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 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乙公司取得了对小汽车的抵押权。根据规定,当事人以交通运输工具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4)丁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 可以执行第三人(丙公司)的物保,也可以首先要求保证人(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5)丁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本题中,丁公司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 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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