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冬是个体户老刘的雇工。2009年3月8日,郭冬开车拉货返回老刘的商店途中,撞伤

题库总管2020-05-20  28

问题 郭冬是个体户老刘的雇工。2009年3月8日,郭冬开车拉货返回老刘的商店途中,撞伤了下班后回家的卢小美。卢小美住院治疗一个多月后,要求郭冬赔偿。经郭冬所在街道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卢小美与郭冬达成协议:郭冬一次性赔偿给卢小美2万元,卢小美以后不得再以此事提出其他要求。卢小美出院一个月后按医院的要求进行复查,结果表明,因创伤不能根治,将会留有后遗症。卢小美觉得郭冬的赔偿太少,又去与郭冬交涉,但郭冬拒绝再给卢小美任何赔偿。卢小美欲向法院起诉。

选项 问题:1.卢小美在向法院起诉之前与郭冬进行交涉,双方自愿调解并达成协议:由郭冬再付给卢小美1万元。双方请求人民法院按照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人民法院是否准许?2.设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主持调解,卢小美与郭冬达成调解协议:由郭冬再付给卢小美1万元。法院向卢小美送达调解书时,卢小美表示郭冬给的赔偿还是太少,拒绝在调解书上签字。人民法院又主持调解了两次均告失败,遂要双方当事人回去好好商量一下,意见一致了再来法院。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3.设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卢小美与郭冬达成协议,由郭冬再向卢小美赔偿1万元,并且当庭将钱款交付。这些情况均被记入笔录,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都签了名。次日,卢小美反悔。在这种情况下,调解的效力如何?为什么?4.设卢小美在反悔时,声称法院在调解之前没有征得其同意,并且在调解过程中,审判员A也几次向卢小美声明本院的院长与郭冬的父亲是表兄弟,暗示卢小美见好就收。正是在这种压力下,卢小美才同意调解。在这种情况下,卢小美可以采取何种补救措施?为什么?

答案

解析1.对于双方请求人民法院按照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请求,法院不应准许。根据《民诉解释》第148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2.法院仍让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的做法是错误的。当事人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该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不能久调不决。本案中,原告在调解书送达之前反悔并拒绝签收调解书,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在继续主持调解两次后应当及时判决。3.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协议后及时履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字。因此,不需要制作调解书即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于生效的民事调解书不能上诉。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本案中,法院的做法显然违反了自愿原则,因此卢小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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