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债权人未接到通知书可以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有( 

恬恬2019-12-17  22

问题 下列债权人未接到通知书可以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有(  )

选项 A.吸收合并B.新设合并C.减资D.分立

答案ABC

解析此题考的是合并、分立、减资的程序。 (1)合并处理程序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2)分立处理程序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减资处理程序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分立后其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公司分立并不像公司合并或减资一样,债权人有“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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