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工商局和质监局以某公司违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为由共同扣押其产品。该公司不服起诉

书海库2019-12-17  24

问题 某县工商局和质监局以某公司违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为由共同扣押其产品。该公司不服起诉,并要求解除扣押、返还被扣产品。该公司所列被告仅有工商局。下列关于本案行政赔偿诉讼当事人的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法院通知该公司追加质监局为共同被告B:法院通知质监局为第三人C:该公司拒绝追加质监局为共同被告的,法院应通知质监局为第三人D:法院依职权追加质监局为共同被告

答案D

解析本题只关注行政赔偿诉讼当事人,对本题中的行政诉讼当事人不予关注。《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2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案件规定》第17条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侵权,赔偿请求人对其中一个或者数个侵权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若诉讼请求系可分之诉,被诉的一个或者数个侵权机关为被告;若诉讼请求系不可分之诉,由人民法院依法追加其他侵权机关为共同被告。”所谓“诉讼请求系不可分之诉”,是指行政赔偿请求只针对其中部分侵权机关提出的,不能得到实现。该公司提出的赔偿请求是解除扣押、返还被扣产品,此请求只针对工商局提出不能得到实现,因为扣押是工商局和质监局共同实施的,两局均解除扣押才可返还。故D项正确,其他选项均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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