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三学生甲(15周岁),帮助社会人员乙盗窃学校财务室3万元,又挑拨高三学生 丙(

Loveyou2019-12-17  33

问题 初三学生甲(15周岁),帮助社会人员乙盗窃学校财务室3万元,又挑拨高三学生 丙(18周岁)敲诈勒索校外小吃店6000多元,还唆使同班同学丁(15周岁)抢劫女生手机价值1600余元。后来在和初二学生戊(14周岁)绑架一小学生向其家长勒索财物的过程中,指使戊将小学生杀死。甲的上述行为,成立哪些犯罪:( )A.盗窃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和绑架罪B.敲诈勒索罪、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C.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D.抢劫罪和绑架罪

选项

答案C

解析由于甲只有15周岁,仅对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8种严重故意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所以仅成立该8种犯罪的共犯,排除A、B两项。虽然甲和戊不可能构成绑架罪 的共犯,但是可以对绑架行为中的故意杀人行为进行评价,即甲指使戊将小学生杀死的行为 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所以C正确。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解释,《刑法》第17条 第2款中的8种犯罪不是指罪名,而是指8种犯罪行为。我国《刑法》在法条设计时规定了 包容犯,如绑架罪包容了故意杀人行为,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中包容了强奸行为,拐卖 妇女、儿童罪中包容了强奸行为,因此虽然巳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不能构成绑架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拐卖妇女、儿童罪,但是对于他们在实施绑架、组织卖淫、强迫 卖淫、拐卖妇女、儿童等行为时有故意杀人、强奸行为的,仍然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强 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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