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甲单位拟建办公楼一栋,工程地址位于已建成的W小区附近。甲单位就勘察任务与乙单位签订了工程合同。合同规定勘察费15万元。该工程经过勘察、设计等阶段于10月20日开始施工。施工承包商为丙建筑公司。
问题
1.该工程签订勘察合同几天后,委托方甲单位通过其他渠道获得W小区业主丁单位提供的W小区的勘察报告。甲单位认为可以借用该勘察报告,甲单位即通知乙单位不再履行合同。请问在上述事件中,哪些单位的做法是错误的?为什么?甲单位是否有权要求返还定金?
2.若甲单位和乙单位双方都按期履行勘察合同,并按乙单位提供的勘察报告进行设计与施工。但在进行基础施工阶段,发现其中有部分地段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出现软弱地基,而在原报告中并未指出。此时乙单位应承担什么责任?
1.(1)甲单位和丁单位的做法都是错误的。
(2)甲单位借用W小区的勘察报告已构成违法,通知乙单位不再履行勘察合同,属于违约行为。
(3)丁单位应维护他人的勘察成果和设计文件,不得擅自转让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合同以外的项目。而丁单位将他人的勘察报告擅自提供给甲单位,并用于合同外项目,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4)委托方甲单位不履行勘察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2.乙单位应继续完善勘察任务,同时对于因勘察失真给甲单位造成的损失,应视造成损失的大小,减收或免收勘察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