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检察院对其新办公楼绿化工程施工进行全国范围内的公开招标,选定承包人。发布招标公告后,共收到了20份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其中1名潜在投标人在资格预审截止时...

admin2020-12-24  22

问题

某省检察院对其新办公楼绿化工程施工进行全国范围内的公开招标,选定承包人。发布招标公告后,共收到了20份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其中1名潜在投标人在资格预审截止时间时,其资格预审文件忘记加盖其单位公章,且没有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但所有潜在投标人均表示可事后补盖公章。招标人按照以下程序组织了资格审查:


(1)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由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审查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招标代理机构代表1人,从政府相关部门组建的专家库中抽取的技术、经济专家3人。


(2)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发现有1家申请人与本标段的监理人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有一家申请人与本标段的监理人相互任职,审查委员会认为可通过资格审查。有1名潜在投标人在资格预审截止时间时,其资格预审文件忘记加盖其单位公章,且没有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审查委员会认为这家申请人不符合相关规定,不能通过初步审查。


(3)对通过初步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详细审查。审查委员会依照资格预审文件中确定的初步审查事项,发现有1家申请人仍然处于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处罚期内,审查委员会认为这家申请人不符合相关规定,不能通过初步审查。


(4)审查委员会经过上述审查程序,最终确定了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


【问题】


1.该省检察院对投标单位资格审查的程序是否正确?


2.审查过程中,审查委员会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选项

答案

解析

1.本案中,招标人组织资格审查的程序是正确的,资格预审的评审程序即为:

(1)招标人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

(2)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

(3)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详细审查;

(4)澄清;

(5)评审;

(6)审查报告;

(7)招标人确认通过评审的申请人名单。

2.(1)审查过程中,审查委员会第(1)步的做法不正确。

理由:资格审查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而该项目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人员为5人,技术、经济专家3人,少于成员总数的2/3,不符合要求。

(2)第(2)步有1名潜在投标人申请人与本标段的监理人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有一家申请人与本标段的监理人相互任职,审查委员会认为可通过资格审查,做法不正确。理由:《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资格申请人不得存在与本标段的监理单位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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