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礼花厂2017年6月发生如下业务。 (1)委托乙厂加工一批焰火,甲厂提供原材料成本为37.5万元。当月乙厂将加工完毕的焰火交付甲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admin2020-12-24  19

问题 甲礼花厂2017年6月发生如下业务。
(1)委托乙厂加工一批焰火,甲厂提供原材料成本为37.5万元。当月乙厂将加工完毕的焰火交付甲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收取加工费5万元。
(2)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焰火60%用于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8万元,将其余的40%用于连续生产A型组合焰火。
(3)将生产的A型组合焰火的80%以分期收款方式对外销售,合同约定不含税销售额36万元,6月28日收取货款的70%。7月28日收取货款的30%。当月货款尚未收到。另将剩余的20%焰火赠送给客户。
(其他相关资料:焰火消费税税率为1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业务(1)中乙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判断业务(2)中用于销售的焰火是否应缴纳消费税并说明理由,如果需要缴纳,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
(3)计算业务(3)中赠送客户焰火计征消费税计税依据的金额。
(4)计算业务(3)中准予扣除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5)计算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

选项

答案

解析(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原材料由委托方提供,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委托加工行为,由受托方(乙厂)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甲厂)是真正的纳税人。本题未告知乙厂同类焰火的销售价格,所以需要组价计算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乙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7.5+5)÷(1-15%)×15%=50×15%=7.5(万元) (2)业务(2)中用于销售的焰火应该缴纳消费税。销售部分对应的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计税价格=(37.5+5)÷(1-15%)×60%=30(万元)<38万元,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在提取货物时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了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38×15%-7.5×60%=1.2(万元) (3)将自产焰火赠送给客户,属于视同销售,应该缴纳消费税,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业务(3)中赠送客户焰火计征消费税计税依据的金额=36÷80%×20%=9(万元) (4)准予扣除的已纳消费税税款=7.5×40%=3(万元)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因为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因此,委托加工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范畴的,可以按照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抵扣已纳消费税。 (5)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额确定消费税的计税销售额。 6月应纳消费税=36×70%×15%+9×15%-3=2.13(万元) 7月应纳消费税=36×30%×15%=1.62(万元) 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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