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丙系某国有企业高级管理,负责对外贸易合作项目。甲向乙谎称丙欠自己20万元,

免费考试题库2020-05-20  28

问题 案情:丙系某国有企业高级管理,负责对外贸易合作项目。甲向乙谎称丙欠自己20万元,请乙替自己索要,如果成功便支付乙5万元的酬金。(事实一)乙同意,以商人的身份将丙骗到甲事先布置好的宾馆后联合甲将丙扣留,并由乙看管。(事实二)甲与乙对丙实施暴力,向丙索要20万元,丙不肯,后甲乙商议方法后,对丙声称,如果不拿钱就会去绑架丙的妻儿。后丙无奈妥协。(事实三)丙打电话给其企业的出纳丁,以生意为由要求丁将20万元现金送到甲指定的地点。(事实四)丁按照要求将现金带到指定地点,甲派乙到指定地点取钱,丁见来人陌生遂拒绝交钱。乙对丁说:"丙现在在我们手里,你如果不把钱交给我,就等着给丙收尸吧。"丁无奈将钱交给了乙。(事实五)乙拿到钱后回到宾馆发现地上有血迹,而甲丙却不知去向便心生惧意,直接拿钱潜逃至别市隐藏。日后,乙在电视上看到有人报案说发现一具尸体,乙认出那是丙,随后又了解到警方已经联系到了丁,乙想到事实早晚会败露,后决定到公安机关投案。(事实六)乙在受讯期间,主动交代事实经过,并协助司法机关将甲捉拿归案。同时又供出自己掌握的有关当地重大拐卖妇女儿童案中一个重要涉案人物的有关资料。警方通过这资料顺利捕捉到该案件第二号重要人物。(事实七)事后查明,丙的死亡系因丙在激烈反抗时,被甲用重物击中头部,猝死。(事实八)

选项 问题:1.就事实一,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教唆犯?理由是什么?2.就事实二,甲乙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理由是什么?3.就事实三,甲乙的行为如何定性?理由是什么?4.就事实四,丙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理由是什么?5.就事实五,乙的行是否构成敲砸勒索罪?理由是什么?6.就事实六,乙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理由是什么?7.就事实七,乙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立功?理由是什么?8.就事实八,乙是否应对丙的死亡负责?理由是什么?

答案

解析1.不构成。教唆犯的成立条件是:教唆犯的对象是特定的、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教唆犯的客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具体来讲,可以是以金钱、财物、女色等利益引诱他人犯罪,等等。教唆犯在主观方面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甲只是对乙声称是要求乙替自己索要欠款,此时并没有犯罪意图,故甲不构成教唆犯。2.构成。甲乙就非法拘禁罪成立共同犯罪。根据《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根据《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故甲与乙就非法拘禁罪成立共犯。3.构成抢劫罪。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构成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故甲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4.不构成。根据《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类型:(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将公款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将公款用于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将公款用于营利活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将公款用于营利活动的,以及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公司、企业注册资本验资证明的,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这是指将公款用于非法活动与营利活动以外的其他活动。挪用公款后尚未投入实际使用的,只要同时具备"数额较大"和"超过3个月未还"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罪,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可知,丙的行为并不构成挪用公款罪。5.不构成。因为乙的行为属于拘禁他人后索取债务的行为,敲砸勒索罪的成立要求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为目的。题中,乙是以帮助甲要回欠款为目的,而不是非法占有,故乙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6.构成。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乙主动投案的行为成立自首。7.构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乙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的行为成立立功,由于甲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同时乙又提供在当地具有重大影响的拐卖妇女儿童案的重要线索。故而乙构成重大立功。8.不负刑事责任。因为甲杀人的行为已经超出了乙的故意,是在乙不知道的情况下杀死丙,整个过程都未与乙形成犯罪故意,故而乙对丙的死亡并无因果关系。故而乙对丙的死亡不负刑事责任。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zuoweng.com/ti/28vMKKK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