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在2011年6月1日欠乙公司货款500万元,届期无力清偿。2010年12月

shuhaiku2020-05-20  16

问题 甲公司在2011年6月1日欠乙公司货款500万元,届期无力清偿。2010年12月1日,甲公司向丙公司赠送一套价值50万元的机器设备。2011年3月1日,甲公司向丁基金会捐赠50万元现金。2011年12月1日,甲公司向戊希望学校捐赠价值100万元的电脑。甲公司的3项赠与行为均尚未履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赠与B.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丁基金会的捐赠C.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戊学校的捐赠D.甲公司有权撤销对戊学校的捐赠

选项

答案C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74条规定,乙公司对甲公司享有的债权在2011年6月1日发生,故甲公司在此之前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谈不上对债权人乙公司造成损害的问题,选项AB均错误。在2011年6月1日之后,甲公司向戊希望学校实施了公益赠与,减损甲公司的偿债能力,对债权人乙公司造成了损害,故乙公司有权撤销甲公司对戊学校的捐赠,选项C正确。依据《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可见,公益性赠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不得撤销赠与,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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