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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20万元已有10个月,其资产已不足偿债。乙公司在追债过程中发现
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20万元已有10个月,其资产已不足偿债。乙公司在追债过程中发现
Loveyou
2019-12-17
43
问题
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20万元已有10个月,其资产已不足偿债。乙公司在追债过程中发现,甲公司在一年半之前作为保证人向某银行清偿了丙公司的贷款后一直没有向其追偿,同时还将自己对丁公司享有的30%的股权无偿转让给了丙公司。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选项
A:乙公司可以对丙公司行使代位权B:若乙公司对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应当追加甲公司为第三人C:乙公司可以请求法院确认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无效D: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
答案
ABCD
解析
《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A项不能算是对“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的正确表述,可选。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法条表述并非“应当”,B项错误。甲、丙之间无偿转让股权的合同并不存在《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应为有效。因此,C项是错误的。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关于D选项,因本题没有明确甲公司无偿转让股权的时间(有观点认为题目中的“同时”就代表了也是一年半之前发生),所以无法判断正误。本题如果理解为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生效的时间在甲无偿转让股权之后,则没有撤销权的适用余地。但如果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生效的时间在甲无偿转让股权之前,则完全可能满足撤销权要件。公布答案为ABCD,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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