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承担施工阶段和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监理工作,建设单位与施

Loveyou2020-05-20  31

问题 某工程,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承担施工阶段和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监理工作,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施工合同。基坑支护施工中,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单位采用了一项新技术,未按已批准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项目监理机构认为本工程使用该项新技术存在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下达了工程暂停令,同时报告了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认为该项新技术通过了有关部门的鉴定,不会发生安全问题,仍继续施工。于是项目监理机构报告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单位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干预下才暂停了施工。 施工单位复工后,就此事引起的损失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索赔。建设单位也认为项目监理机构“小题大做”,致使工程延期,要求监理单位对此事承担相应责任。 该工程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按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未及时验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第45天时发生台风,致使工程已安装的门窗玻璃部分损坏。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对损坏的门窗玻璃进行无偿修复,施工单位不同意无偿修复。

选项 1.在施工阶段施工单位的哪些做法不妥?说明理由。 2.在该工程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的哪些做法不妥? 3.对施工单位采用新的基坑支护施工方案,项目监理机构还应做哪些工作? 4.施工单位不同意无偿修复是否正确?为什么?工程修复时监理工程师的主要工作内容有哪些?

答案

解析1.施工单位在施工阶段的不妥做法及理由如下: (1)未按已批准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且不报告不妥。理由:施工单位应执行已批准的施工技术方案,当施工组织设计需要调整的,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程序重新审查。 (2)采用的新技术未经项目监理机构审定不妥。理由:施工单位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应经项目监理机构审定后才能采用。 (3)不执行总监理工程师下达的工程暂停令不妥。理由:依据施工合同条款,施工单位应当执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4)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索赔不妥。理由:工程暂停施工的原因是施工中存在有严重的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有权下达工程暂停令,便于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2.建设单位的做法不妥之处如下: (1)不妥之处:不及时组织竣工验收不妥。 (2)不妥之处:要求施工单位对门窗玻璃进行无偿修复不妥。 3.对施工单位采用新的基坑支护施工方案,项目监理机构应做的工作如下: (1)要求施工单位报送并审查新技术的施工工艺措施的证明材料; (2)要求施工单位组织专题论证; (3)经专题论证可行,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执行; (4)经专题论证不可行,要求仍按原批准的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4.(1)施工单位不同意无偿修复是正确的。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可认为建设单位已认可施工单位的竣工验收报告,承担起工程管理的责任,门窗玻璃的损坏是在工程保修期内且由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承包单位可负责修复,但应由发包人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商合理的利润。 (2)工程修复时监理工程师的主要工作内容:①在门窗玻璃修复中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予以签认;②核实修复工程的费用和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建设单位。 【命题点与拓展】 本案例第l题主要考查工程质量控制工作内容。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第5.1.6条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符合要求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施工组织设计需要调整的,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程序重新审查。第5.2.4条规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质量认证材料和相关验收标准的适用性,必要时,应要求施工单位组织专题论证,审查合格后报总监理工程师签认。第5.5.6条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时,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住。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监理报告。 本案例第2题主要考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的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2.7条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第13.2.3条规定,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故本案例的实际竣工日期应为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第45天发生台风导致门窗的损坏,属于保修期内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本案例第3题主要考查工程质量控制工作。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第5.2.4条规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质量认证材料和相关验收标准的适用性,必要时,应要求施工单位组织专题论证,审查合格后报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本案例第4题主要考查竣工验收及保修规定。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保护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承担工程保修阶段的服务工程时,工程监理单位应定期回访。对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工程监理单位应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检查和记录,并应要求施工单位予以修复,同时应监督实施,合格后予以签认。 工程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质量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并应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协商确定责任归属。对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应核实施工单位申报的修复工程费用,并应签认工程款支付证书,同时应报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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