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指示公司会计将

shuhaiku2019-12-17  29

问题 刘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指示公司会计将资金借贷给一家主要由刘某的儿子投资设立的乙公司。对此,持有公司股权0.5%的股东王某认为甲公司应该起诉乙公司还款,但公司不可能起诉,王某便自行直接向法院对乙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

选项 A.王某持有公司股权不足1%,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B.王某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C.王某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应先向监事会提出请求D.王某应以甲公司的名义起诉,但无需甲公司盖章或刘某签字E.王某应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但诉讼请求应是将借款返还给甲公司

答案BCE

解析本题考核股东代表诉讼。(1)提起诉讼主体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所以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2)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上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选项D错误,选项C、E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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