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在城市公园旁开发预售期房,乙、丙等近百人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总额近8000

题库总管2020-05-20  20

问题 甲公司在城市公园旁开发预售期房,乙、丙等近百人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总额近8000万元。但甲公司迟迟未开工,按期交房无望。乙、丙等购房人多次集体去甲公司交涉无果,险些引发群体性事件。面对疯涨房价,乙、丙等购房人为另行购房,无奈与甲公司签订《退款协议书》,承诺放弃数额巨大利息、违约金的支付要求,领回原购房款。经咨询,乙、丙等购房人起诉甲公司。下列哪一说法准确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有关要求?A.《退款协议书》虽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为兼顾情理,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变更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B.《退款协议书》是甲公司胁迫乙、丙等人订立的,为确保合法合理,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宣告该协议无效,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C.《退款协议书》的订立显失公平,为保护购房人的利益,法院应当依据购房人的要求撤销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D.《退款协议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确保利益均衡,法院应当依购房人的要求撤销该协议,由甲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选项

答案C

解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关于公平正义的要求,主要包括情理兼顾、合法合理、利益均衡和维护合法利益。但是,在适用民法规则处理民事纠纷时,仍应坚持"避免向一般条款逃避"的原则,即在有具体法条依据时,法官断案应以该法条为裁判案件之基准,而不应简单地直接以理念、原则、原理为依据裁处民事案件。由此,A选项不当选。根据《民通意见》第69条规定,本题中甲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胁迫。再有,即使甲公司行为构成胁迫,依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在以胁迫手段订立合同,该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则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并非无效。故B项不当选。《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利益内容"和"受益对象"具有不确定性,它是不确定多数人的利益。不能将购房人的利益直接等同于社会公共利益。即使认为《退款协议书》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该协议亦非可撤销,而是无效。故D项不当选。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zuoweng.com/ti/5skMKKK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