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对县政府的强制拆迁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县政府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

书海库2019-12-17  29

问题 赵某对县政府的强制拆迁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县政府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提供了强制拆迁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但在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如果法院认为应当依法进行缺席判决时,对县政府所提供的证据应当如何处理?

选项 A:不能将县政府提供的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B:可以将县政府提供的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C:对于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法院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D:应当认定县政府的强制拆迁缺乏证据

答案A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规定:“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在被告不到庭时根本无法质证,因而其提供的证据也就成为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并且如此规定也有利于促使被告尊重庭审的价值和法庭的权威;同时被告作为执行公务的机构,在其具体行政行为被诉时也应当有出庭的特殊义务。因此,本题中,在被告县政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法院认为应当缺席判决时,县政府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但是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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