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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长江于2000年9月6日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其内容为:个人所有的房屋1套(价值20万元)由其妹妹孙长虹继承;个人存款20万元中的10万元由其弟弟孙长河继承...
孙长江于2000年9月6日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其内容为:个人所有的房屋1套(价值20万元)由其妹妹孙长虹继承;个人存款20万元中的10万元由其弟弟孙长河继承...
admin
2020-12-24
34
问题
孙长江于2000年9月6日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其内容为:个人所有的房屋1套(价值20万元)由其妹妹孙长虹继承;个人存款20万元中的10万元由其弟弟孙长河继承,另外10万元给其女友常姗姗。2001年12月8日,孙长江又立自书遗嘱一份,改变了原公证遗嘱的内容,指定将其房屋给常姗姗。2002年7月8日,孙长江因车祸死亡。除已成年并独立生活的妹妹孙长虹和弟弟孙长河外,孙长江没有其他继承人。孙长江的遗产包括个人所有的房屋1套:存款20万元,债券6万元。另外,孙长江尚欠朋友王玉山借款14万元。
问:(1)孙长江所立的两份遗嘱中,哪一份是有效的?为什么?
(2)对孙长江的遗产应当如何分割?理由是什么?
(3)如果孙长江的遗产已被分割,对其所欠王玉山的债务应当如何清偿?根据是什么?
选项
答案
解析
(1)公证遗嘱是有效的,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变更公证遗嘱,必须以公证的方式进行,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变更公证遗嘱。孙长江所立的第二份遗嘱为自书遗嘱,不能变更公证遗嘱的内容。因此,公证遗嘱是有效的。 (2)孙长虹分得房屋1套及3万元债券;孙长河分得10万元存款及3万元债券;常姗姗分得10万元存款。理由是:遗产的分割原则是先遗嘱继承、遗赠,后法定继承,并在同等条件下平均分配遗产。根据孙长江公证遗嘱的内容,遗嘱继承人孙长虹应得房屋1套,遗嘱继承人孙长河应得10万元存款,遗赠人常姗姗应得10万元存款。对于遗嘱没有分配的6万元债券,则理由法定继承人孙长虹和孙长河继承。由于二人均已成年且独立生活,无需对任何一方予以照顾,故二人应平均分得遗产,每人各得3万元债券。(应注意:遗产不仅包括财产权利,也包括财产义务,故孙长江的债务本应也算在遗产之内。但根据此题第(2)问和第(3)问的情况分析,本题所用“遗产”仅指财产权利。 (3)孙长虹偿还7万元,孙长河偿还5万元,常姗姗偿还2万元。根据是:在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遗产债务的情况下,如果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在本案中,孙长虹和孙长河作为法定继承人各分得3万元债券,应首先用来偿债;对于剩余的8万元债务,则应当由遗嘱继承人孙长虹、孙长河和遗赠人常姗姗按比例偿还。由于房屋价值为20万元,存款为20万元,故三人分得孙长江遗产为40万元,其中孙长虹分得20万元,孙长河和常姗姗各分得10万元,按照比例计算,孙长虹应当承担4万元债务,孙长河和常姗姗各应承担2万元债务,故合计为孙长虹偿还7万元,孙长河偿还5万元,常姗姗偿还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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