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乙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经理张某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将公司业务发包给不

shuhaiku2019-12-17  35

问题 甲公司、乙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经理张某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将公司业务发包给不知情的乙公司,致使甲公司遭受损失。李某是甲公司股东,持有甲公司0.8%的股权,李某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拒绝。下列关于李某保护甲公司利益和股东整体利益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

选项 A.李某可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张某,主张张某向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B.李某可以公司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张某,主张张某向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C.李某可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张某,主张张某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D.如果李某的诉求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则甲公司应当承担李某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答案AD

解析(1)选项ABC:根据规定,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依据公司法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选项D:股东依据公司法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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