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中因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投资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商应承担赔偿

书海库2019-12-17  17

问题 证券发行中因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投资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下列哪些人应负连带赔偿责任?A.发行人的董事、监事、经理 .B.承销商的董事、监事、经理C.出具证券投资咨询意见的咨询机构D.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选项

答案AD

解析(原答案为AB.D)。根据《证券法》第69条规 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在不能证明自已没有过错时,与发行人、上 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A项正确。但是法律并没有将 承销商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纳入责任主体的范围,B项错 误。连带责任是一种加重的法律责任,在有法律明文规定 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以避免连带责任的滥用。证券投资机 构提供的咨询意见,仅作为投资时的参考,依据此咨询意 见投资,投资收益归投资者,损失由投资者自负。所以,出 具证券投资咨询意见的咨询机构,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 情况下,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C项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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