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5 月5 日,因A 公司未能偿还对B公司的到期债务,B 公司向人民法

Freeti2019-12-17  15

问题 2014 年5 月5 日,因A 公司未能偿还对B公司的到期债务,B 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 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A 公司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于5 月9 日提出异议,认为本公司未达破产界限,理由是:第一,B 公司对A 公司之债权由C 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而C 公司完全有能力代为清偿该笔债务;第二,尽管A公司暂时不能清偿所欠B 公司债务,但其资产总额超过负债总额,不构成资不抵债。经审查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发现:虽然A 公司的账面资产总额超过负债总额,但其流动资金不足,实物资产大多不能立即变现,无法立即清偿到期债务。据此,人民法院于5 月16 日裁定受理B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在该破产案件中,有以下情况:(1)2014 年4 月14 日,人民法院受理了D 公司诉A 公司股东甲的债务纠纷案件。D 公司主张,因甲未缴纳出资,故应就A 公司所欠D 公司债务承担出资不实责任。该案尚未审结。(2)A 公司于2013 年4 月8 日向E 信用社借款200 万元,期限1 年。A 公司以其所属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2014 年5 月18 日,经管理人同意,A 公司向E 信用社偿还了其所欠200 万元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经查,A 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市场价值为500 万元。有其他债权人提出,A 公司向E 信用社的清偿行为属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故应认定为无效。(3)2014 年6 月2 日,F 公司向管理人提出,根据其与A 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由其提供原材料、委托A 公司加工了一批产品,现合同到期,要求提货。据查,该批产品价值50 万元,现存于A公司仓库,F 公司已于2014 年2 月支付了全部加工费10 万元。管理人认为该批产品属于债务人财产,故不允许F 公司提走。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1)A 公司以C 公司为其债务提供了连带保证且有能力代为清偿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2)人民法院以A 公司现金不足、资产大多不能立即变现清偿债务为由,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3)对于D 公司诉A 公司股东甲的债务纠纷案,在程序上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4)有关债权人关于A 公司向E 信用社清偿行为无效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5)F 公司是否有权提走其委托A 公司加工的产品?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1)A 公司以C 公司为其所欠B 公司债务提供了连带保证且有能力代为清偿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对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发生破产原因的认定,不以其他对其债务负有清偿义务者也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代为清偿为条件。(2)人民法院以A 公司现金不足、实物资产大多不能变现清偿债务为由,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A 公司已经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并且,虽然账面资产多于负债,但现金不足、资产无法变现,足以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3)人民法院应当中止D 公司与甲的债务纠纷案件的审理。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责任的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4)有关债权人关于A 公司向E 信用社清偿行为无效的主张不成立。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做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限制。A 公司向E 信用社清偿200 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而其抵押物的市价为500 万元,符合上述规定。(5)F 公司有权提走其委托A 公司加工的产品。F 公司提供原材料、委托A 公司加工产品的合同,属于承揽合同。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基于承揽合同关系占有的他人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故F 公司可以行使取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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