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用题干 某市甲县公安局以乙区居民段某殴打丙区居民韩某为由决定对段某行政拘留1

昕玥2019-12-17  20

问题 共用题干某市甲县公安局以乙区居民段某殴打丙区居民韩某为由决定对段某行政拘留10日。段某不服向市公安局(住所地为丁区)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决定改为拘留5日、罚款500元。请回答下列1~5题:

选项 段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下列法院有权管辖本案的是:()A:甲县人民法院B:乙区人民法院C:丙区人民法院D:丁区人民法院

答案ABD

解析本题中,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改变了原行为。《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据此,本案应由市公安局为被告。本案并非重大复杂案件,故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第15条,由基层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本案可由原机关甲县公安局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由复议机关市公安局所在地法院管辖,即甲县法院、丁区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通说认为,被诉行政行为是行政拘留处罚,也可参照适用本条规定。本题被诉行政行为是复议机关市公安局的拘留、罚款决定。《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据此,本案也可由原告段某所在地法院管辖。根据《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1款,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故本案也可由乙区法院管辖。 韩某起诉的,原机关所在地甲县法院,复议机关所在地丁区法院均有权管辖。通说认为,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行政案件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1)被诉行政行为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2)起诉人是被决定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在本题,韩某未被拘留,故无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之情形。 《行诉法解释》第10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行政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均可提出管辖异议。韩某不服起诉,段某则为第三人,故段某有权提出管辖异议,A项错误。《行政诉讼法》对管辖权异议未作明确规定。故根据该法第101条,行政诉讼中的管辖权异议应适用《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据此,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7条,答辩期为15日。故C项正确。注意:《行诉法解释》第10条关于管辖权异议提出时间的规定作废。根据《行诉法解释》第63条第2款,D项正确。 《行政诉讼法》第21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据此,A项正确。在本题,段某、韩某起诉的对象只能是复议机关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故只存在一个行政案件,不能由两个法院分别受理并审理、裁判,故B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2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据此,C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根据本题题干信息,本案应由乙区法院管辖,甲县法院不应当自己管辖,故应当移送管辖,D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决定自己审理;(三)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条第1项规定,A项正确。根据该条第2项规定,B项正确。根据该条第3项,C、D项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zuoweng.com/ti/8BwfKKK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