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杰,男,1923年8月生,喜好收藏古董,他有一子一女,儿子范子衡,女儿范晓艳

Loveyou2019-12-17  12

问题 范文杰,男,1923年8月生,喜好收藏古董,他有一子一女,儿子范子衡,女儿范晓艳。1988年12月,范文杰当着儿子和儿媳的面立下遗嘱,将自己所收集的古字画140幅在其死后传给儿子和儿媳梁倩。 范文杰的妻子于1986年去世,在那以后,范文杰和已经退休的同单位的职工李玉芹产生感情,两人准备结婚,他们的儿女也都很支持。但没想到1993年6月28日,在两人办理结婚登记之前,范文杰突发心脏病,生命垂危,被送进医院抢救,李玉芹每天都到医院看望,并按时送饭。7月26日上午,范文杰在弥留之际,当着子女和三位护士的面,将自己的一张6000元的存折连同密码一起交给李玉芹,说感谢多年来她对自己的照顾,这些钱是自己的一点心意。李玉芹开始执意不收,但见范文杰态度坚决,害怕会刺激他发病,就收下了,当天晚上,李玉芹在给范文杰送饭时,不慎从楼梯上跌下,当场死亡。范文杰获悉此消息后,病情加剧,于7月31日去世,四天后,儿媳梁倩在一场车祸中遇难。 在继承问题上,范子衡认为1993年7月26日范文杰将存折交给李玉芹的行为无效,因为李玉芹先于范文杰死亡了,所以该笔存款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另外那140幅古字画应由自己全部继承;李玉芹的儿子袁波反对,说既然存折已经交给他母亲,就应该由他继承;范晓艳认为,梁倩是外姓人,不能继承父亲的遗产,因此1988年12月的遗嘱无效,字画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自己有权继承其中的一部分;梁倩的父亲梁子雄主张自已有权继承140幅古字画中属于自己女儿的那部分。各方无法达成协议,便向区人民法院起诉。问: (1)范文杰于1988年12月立下的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 (2)如何认定范文杰于1988年12月所立遗嘱的性质?为什么? (3)梁倩是否可以得到财产?为什么? (4)梁倩的父亲梁子雄关于继承140幅古字画中属于自己女儿的那部分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5)李玉芹的儿子袁波是否有权获得范文杰给予李玉芹的6 000元存折?为什么?

选项

答案

解析(1)范文杰于1988年12月所立的遗嘱是有效遗嘱,因为该遗嘱是范文杰生前真实的意思表示,范文杰立此遗嘱时不存在欺骗、胁迫等情形,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2)范文杰于1988年12月所立的遗嘱属于以遗嘱的方式指定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因为范文杰的儿子范子衡是法定继承人之一,而梁倩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故为受遗赠人。 (3)梁倩不能得到遗赠财产,因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如果受遗赠人在“2个月内”没有作出是否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本案中,梁倩在遗赠人死亡后2个月内并没有作出是否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故应当认定为梁倩放弃接受遗赠。 (4)梁倩的父亲梁子雄关于继承140幅古字画中属于自己女儿的那部分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受遗赠人具有不可替代性,而梁倩死亡前未明确表示接受遗赠,故其父梁子雄无权继承该笔财产。 (5)李玉芹的儿子袁波有权依照法定继承获得其母李玉芹所留的6 000元存折。因为范文杰将存折给李玉芹的行为属于赠与而不是遗赠,6 000元存折的所有权已经转归李玉芹,而袁波是李玉芹的法定继承人,因此有权根据法定继承继承李玉芹的遗产。 【精解】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是《继承法》第25条(接受继承和放弃受遗赠)。这里有个问题需要澄清,即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立遗嘱人)死亡的,他是否仍然享有接受遗赠的权利?由于受遗赠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如果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的,则不存在受遗赠人,考生应当格外注意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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