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李某佑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未建设配套环保治理设施,就在当地太平村的巷头地带

Loveyou2020-05-20  29

问题 案情:李某佑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未建设配套环保治理设施,就在当地太平村的巷头地带违章搭建猪圈养殖生猪。养殖场的污水直接排入桃溪流域,对周边环境卫生及桃溪水域造成了较大的污染。当地环境监测站经检验,李某佑的养殖场污水已严重违反《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当地环保行政执法部门与政府部门多次责令限期搬迁无果。2013年4月9日,东平镇经济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向永春人民法院提起生态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李某佑立即将养殖场搬离,并排除对周边环境的污染侵害。5月7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佑将养殖场搬迁。

选项 问题:1.东平镇经济社会事务服务中心能否提起公益诉讼?2.东平镇经济社会事务服务中心提起公益诉讼应由哪个法院管辖?3.东平镇经济社会事务服务中心提起公益诉讼,永春法院是否应当受理?4.永春法院对公益诉讼进行调解是否合法?

答案

解析1.东平镇经济社会事务服务中心能提起公益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东平镇经济社会事务服务中心提起公益诉讼应李某佑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民诉解释》第285条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3.东平镇经济社会事务服务中心提起公益诉讼,永春法院应当受理。根据《民诉解释》第284条规定:"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有明确的被告;(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三)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4.永春法院对公益诉讼进行调解合法。根据《民诉解释》第289条规定:"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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