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33题共用题干) 张某与李某是邻居,二人因为琐事发生争执最后互相打斗,

昕玥2020-05-20  29

问题 (31-33题共用题干)张某与李某是邻居,二人因为琐事发生争执最后互相打斗,最后张某被打成为轻微伤。由此张某记恨在心。为了讨回公道,便趁李某不在的时候将李某的儿子骗到自己家里,喂其吃了安眠药。然后恐吓李某,要李某赔偿他之前就医的花费以及精神损失费,不然就对李某的儿子不利。李某见张某迁怒于自巴的儿子,怒火中烧手持菜刀就冲到张某家中要与其拼命。在打斗过程中,张某抢过李某的菜刀顺势将李某砍成重伤并使其当场晕倒。张某误以为已将李某砍死,吓得赶紧逃至A省,张某因为生活所迫在A省抢夺了一妇女的钱包,包内有现金3000余元,张某被当场抓获,并如实交代了以前所犯的所有罪行。

选项 31.下列选项中,对张某的行为处罚正确的是:( )A.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并从重处罚B.以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C.以绑架罪、故意伤害罪、抢夺罪实行数罪并罚D.以绑架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抢夺罪实行数罪并罚

答案C

解析1.本题考查罪数的认定和定性问题。张某为了向李某索要钱财,将李某的儿子骗至家中并喂其吃了安眠药的行为属于绑架的性质。张某在与李某厮打中将李某砍至重伤,从其行为方式以及行为后李某的表现可看出,其对故意伤害的行为与结果是认识到的,属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在A省抢夺钱包的行为构成抢夺罪。2.本题考查罪数的认定和处罚问题。对张某应当以绑架罪、故意伤害罪和抢夺罪实行数罪并罚。绑架罪和故意伤害罪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和牵连,彼此相对独立。3.本题考查自首和立功的认定和相关的量刑问题,应注意《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改。参见我国《刑法》第67条、第68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检举揭发犯罪事实,如果被检举揭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的,就属于重大立功。特别注意,《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原来《刑法》第68条第2款被取消。根据现行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和免除处罚。综合起来看,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只能选择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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