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劳动局(住所地在A区)发现某企业(住所地在B区)无故拖欠民工工资,于2013

昕玥2019-12-17  20

问题 某市劳动局(住所地在A区)发现某企业(住所地在B区)无故拖欠民工工资,于2013年5月9日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该企业自行改正。由于该企业在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改正,该市劳动局遂于6月18日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该企业在15日内支付拖欠的工资,并对其罚款5000元。6月19日,市劳动局将该处理决定书送达给该企业和被拖欠工资的民工,并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和寻求救济的期限。如果该企业在15日内仍没有支付拖欠民工的工资,关于市劳动局申请强制执行,下列哪一说法正确?()

选项 A:市劳动局最早可于2013年12月20日申请A区法院强制执行B:市劳动局最早可于2013年12月20日申请B区法院强制执行C:市劳动局最早可于2013年12月19日申请A区法院强制执行D:市劳动局最早可于2013年12月19日申请B区法院强制执行

答案A

解析《行政强制法》第54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就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地域管辖,一般是申请机关所在地法院;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故本案由市劳动局所在地法院管辖);级别管辖,参照行政诉讼级别管辖规则确定(若市劳动局为行政诉讼被告的,由基层法院管辖;故市劳动局提出非诉行政执行申请的,也由基层法院管辖)。综合言之,本案由市劳动局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即A区法院。故排除B、D两项。《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提出非诉行政执行申请,必须等待申请行政复议期限和起诉期限届满。《行政诉讼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在本题中,该企业的申请复议期限和直接起诉期限均应从6月19日起算,当直接起诉期限期满时(即12月19日),申请复议期限早已届满。故市劳动局最早提出非诉行政执行申请的时间为12月20日。故本案应选A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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