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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借款12万元,丙、丁、戊为连带保证人。借款期届满,甲无力偿还债务,丙代为偿
甲向乙借款12万元,丙、丁、戊为连带保证人。借款期届满,甲无力偿还债务,丙代为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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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7
78
问题
甲向乙借款12万元,丙、丁、戊为连带保证人。借款期届满,甲无力偿还债务,丙代为偿还了12万元。对此,丙可以取得下列哪些权利?A.可以请求甲偿还12万元B.可以请求丁、戊偿还各自应负担的4万元C.可以先请求甲偿还,不足部分再向丁、戊请求偿还D.可以请求丁、戊偿还各自应负担的4万元,并可同时请求甲偿还4万元
选项
答案
ABCD
解析
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自然享有对债务人的追偿权。本题中,丙作为保证人代债务人甲向乙偿还12万元后,其当然有权请求甲偿还12万元,故A选项正确。在连带保证中,连带保证人之一在承担了全部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丙、丁、戊为连带保证人,他们未约定分担比例,丙承担保证责任后,可要求他们各承担4万元的保证义务,故B、C、D选项正确。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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