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二人因感情不和多年,最终离婚。离婚后不久,乙死亡,留下遗嘱,将其全部遗产留

恬恬2019-12-17  20

问题 甲、乙二人因感情不和多年,最终离婚。离婚后不久,乙死亡,留下遗嘱,将其全部遗产留给其与甲所生的8岁的独生子,并且指定自己的姐姐作为女儿的监护人,声明绝对不许甲为其监护人。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作为女儿的监护人,扶养女儿,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接受甲的请求B.驳回甲的请求,指定女孩的祖父母为监护人C.驳回甲的请求,指定第三人为监护人D.驳回甲的请求,指定乙的姐姐为监护人

选项

答案A

解析《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民通意见》第21条规定,夫 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 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因此,甲仍为监护人。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zuoweng.com/ti/ABQNKKK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