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设单位准备建一座图书馆,建设面积5000m2,预算投资400万元,建设工期为1 0个月。工程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包商。并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要求参加投标的建设单位不得低于二级资质。A、B、C、D、E都准备参加此次投标,其中,A、B、D三家单位是二级资质,C单位是三级资质,E单位是一级资质。经过讨论,建设单位认为E单位中标的可能性比较大,为了不让E单位中标,建设单位便要求A、B单位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否则取消其投标资格。迫于压力,两个单位不得不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最终联合体被确定为中标人。
【问题】
1.在上述招标过程中,该项目的建设单位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假设A、C、E三个单位共同组成了联合体,该联合体能否参加投标?请说明原因。
3.如果A、B两单位组成联合体中标的,在履行过程中,A单位实施了违约行为,建设单位有权向谁主张违约责任?请说明理由。
1.(1)该项目的建设单位的行为不合法。
(2)理由: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据此规定,是否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是投标人的自愿行为,任何人都不得强迫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本案例中,建设单位要求A、B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违反了上述规定,不合法。
2.(1)A、C、E三个单位组成联合体不能参加投标。
(2)理由: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本案例中,A单位具有二级资质,E单位具有,一级资质,C单位具有三级资质,则三个单位组成的联合体的资质应当是三级,不符合招标文件中“参加投标的建设单位不得低于二级资质的”资质要求,不能参加投标。
3.(1)建设单位可以向A、B中的任何一个单位追究违约责任。
(2)理由: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例中,招标人有权向A、B中的任何一个单位追究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