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修配厂与某研究所签订了一份技术转让合同。合同中规定:因本合同 发生的一切争议

昕玥2020-05-20  33

问题 某修配厂与某研究所签订了一份技术转让合同。合同中规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应提交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向合同双方所在地及A市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A市B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履行过程中,修配厂认为该项技术存在缺陷,双方发生争议。修配厂据此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当事人均未选定仲裁员,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丁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丁于是指定了甲、乙、丙3名仲裁员。修配厂认为甲与研究所有利害关系,申请其回避。首席仲裁员丙审查后确认申请理由不实,决定甲不予回避。修配厂要求公开审理,研究所则不同意,仲裁庭根据案情,决定公开审理。研究所对此不服,仲裁庭经过研究,又决定不公开审理。研究所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仲裁庭因此决定中止仲裁程序。一周后,研究所表示愿意出庭,仲裁庭决定再次开庭。开庭前仲裁委员会指定某机构对该项技术进行了鉴定,但始终未告知当事人鉴定报告的内容,只由仲裁庭内部掌握和参考。裁决作出后,修配厂以仲裁员甲在仲裁该案件时应予回避而未回避为由,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问题:根据以上的情况介绍,指出仲裁协议、仲裁庭、仲裁员以及仲裁程序存在哪些法律上的问题,并说明理由或正确的做法。

选项

答案

解析1.根据《仲裁法》第16条的规定,本案中的仲裁协议既有提交仲裁的约定又有提起诉讼的约定,违反了《仲裁法》"或裁或审"的原则,即存在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只能申请仲裁而不能提起诉讼,除非仲裁协议无效。因此本案中的仲裁协议是无效的,当事人不得依其提起仲裁。2.《仲裁法》第31条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双方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主任指定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违反《仲裁法》第31条的规定。3.仲裁员甲是否回避应当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丁决定,而不是由首席仲裁员丙决定。4.仲裁原则上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本案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就公开进行仲裁问题并未达成协议,因此仲裁庭决定公开进行的决定是错误的。5.《仲裁法》第42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因此,本案中仲裁庭决定中止裁决是不正确的。6.《仲裁法》第45条规定,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而本案中,鉴定意见为证据,因此仲裁庭不公开该证据的做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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