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对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乙无力清偿,且怠于行使对丙的15万元债权,甲遂对丙提

恬恬2020-05-20  7

问题 甲对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乙无力清偿,且怠于行使对丙的15万元债权,甲遂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依法追加乙为第三人。一审判决甲胜诉,丙应向甲给付10万元。乙、丙均提起上诉,乙请求法院判令丙向其支付剩余5万元债务,丙请求法院判令甲对乙的债权不成立。关于二审当事人地位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丙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B.乙、丙是上诉人,甲是被上诉人C.乙是上诉人,甲、丙是被上诉人D.丙是上诉人,甲、乙是被上诉人

选项

答案A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民诉意见》第66条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在本题中,乙被法院追加为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在一审判决中,乙不承担民事责任,因而不得上诉;另外,乙上诉请求判令丙支付剩余的5万元债务,但对于一审判决没异议,不属于对一审判决不服,因此不属于上诉人,所以BC错误。丙上诉请求判令甲乙之间的债权不成立,即不同意向甲进行支付,属于不服一审判决,是上诉人。丙只是不愿意向甲支付,但是对于乙丙之间的债务没有异议,不涉及乙的利益,因此甲为被上诉人,乙不属于被上诉人,乙应当以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为原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所以A正确,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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