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甲市餐饮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12月发生下列业务: (1)进口一批西餐调料,海关审定的关税完税价格10万元,...

admin2020-12-24  16

问题 位于甲市餐饮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12月发生下列业务:
(1)进口一批西餐调料,海关审定的关税完税价格10万元,关税税率4%,该企业按照海关填发的税款缴款书缴纳了关税和增值税。
(2)购入一批罐头,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20万元,80%用于企业经营,20%用于职工集体福利。
(3)从蔬菜批发市场购进肉、蛋、蔬菜,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合计40万元。
(4)该企业当月取得现场餐饮收入,含增值税金额127.2万元;现场制作食品外卖,取得含税金额26.5万元。
(5)该企业将一间位于乙市的“营改增”后购进的门面房出租给其他企业使用,收取含税租金21.8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业务(1)由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
(2)计算该企业当期实际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3)计算该企业业务(5)在乙市预缴的增值税。
(4)计算该企业业务(4)增值税的销项税。
(5)计算该企业业务(5)增值税的销项税。
(6)计算该企业当期在甲市应纳的增值税。

选项

答案

解析(1)业务(1)由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10×(1+4%)×13%=1.35(万元) (2)该企业当期实际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20×13%×80%+1.35=2.08+1.35=3.43(万元) (3)该企业业务(5)在乙市预缴的增值税=21.8/(1+9%)×3%=0.60(万元) (4)该企业业务(4)当期增值税的销项税=(127.2+26.5)/(1+6%)×6%=8.7(万元) (5)该企业业务(5)当期增值税的销项税=21.8/(1+9%)×9%=1.80(万元) (6)该企业当期应纳的增值税=8.7+1.80-3.43-0.6-3.43×15%=5.9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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