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欲杀乙,将乙打倒在地,掐住脖子致乙深度昏迷。30分钟后,甲发现乙未死,便举刀刺

shuhaiku2020-05-20  16

问题 甲欲杀乙,将乙打倒在地,掐住脖子致乙深度昏迷。30分钟后,甲发现乙未死,便举刀刺乙,第一刀刺中乙腹,第二刀扎在乙的皮带上,刺第三刀时刀柄折断。甲长叹"你命太大,整不死你,我服气了",遂将乙送医,乙得以保命。经查,第一刀已致乙重伤。关于甲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犯B.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C.故意伤害罪的既遂犯D.故意杀人罪的不能犯

选项

答案A

解析有些考生将本题情形误解为"停止重复侵害行为成立中止"的情形。后者要求行为入主观上认为还可以继续实施重复侵害行为,在此认识下放弃侵害行为,当然成立犯罪中止。然而,本题中行为人在主观上已经认为无法达致既遂结果("你命太大,整不死你,我服气了"),在此认识下放弃侵害行为,只能是犯罪未遂。在该结局"固定"下来之后,即使甲事后回到现场因为同情而将被害人送到医院,也不能成立另外的结局--犯罪中止形态,而只属于犯罪未遂结局出现之后的悔罪行为。因此,不能将甲送乙到医院的行为,拔高评价为中止行为,其只能在量刑时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加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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