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位于上海的甲股份公司(在上交所上市)引进的技术人才,2020年1月初,张某找到某会计师事务所,咨询与个人所得税相关的事宜: (1)甲股份公司计划在...

admin2020-12-24  39

问题 张某是位于上海的甲股份公司(在上交所上市)引进的技术人才,2020年1月初,张某找到某会计师事务所,咨询与个人所得税相关的事宜:
(1)甲股份公司计划在2020年1月与张某签订股权激励协议,承诺张某在该公司自2020年1月起工作满12个月,即可按照每股2元的价格购买甲公司股票5万股。签订协议当月,甲公司股票市场价在3元~3.2元之间浮动。(2)张某从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的乙企业离职,将原企业改制重组时以股份形式取得的量化资产在企业内部转让,张某取得股份形式的量化资产时支付费用1万元,转让时乙企业内部价格为2.5万元。
(3)张某还持有深圳丙公司的股权(未上市且未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已持有2年)3万股,该公司在1月公布了分红计划,为每10股送2股,张某计划在实施分红后将该股权转让给丁企业。
(其他相关资料:取得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6000元的,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20元;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16920元)张某的问题是:
(1)与甲公司签订股权激励计划是否需要在签订当月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缴纳,税额是多少?
(2)在1年后张某行权时,如果甲公司股票市场价达到每股5元,张某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缴纳,税额是多少?
(3)假定张某以2元/股的价格被授予,在5元/股价位行权后,择机在7元/股的价位通过交易所转让甲公司股票,张某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缴纳,税额是多少?
(4)张某将原户籍所在地乙企业的量化资产转让,在不考虑其他税费的前提下,需要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5)张某取得深圳丙公司的股份分红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缴纳,缴纳多少?
(6)张某转让深圳丙公司股份的纳税地点在哪里?是否有扣缴义务人?
要求:假定你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一方,请回答上述问题。

选项

答案

解析(1)与甲公司签订股权激励计划不需要在签订当月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在行权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在1年后张某行权时,如果甲公司股票市场价达到每股5元,张某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5-2)×50000=150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150000×20%-16920=13080(元) (3)张某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免征个人所得税。 (4)张某转让量化资产,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25000-10000)×20%=3000(元)(5)张某取得未上市且未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股份分红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30000÷10×2×20%=1200(元) (6)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深圳纳税。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丁企业作为受让方,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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