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欠乙50万元工程款,乙又欠丙20万元货款。因乙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又不能清偿对丙

恬恬2019-12-17  16

问题 甲欠乙50万元工程款,乙又欠丙20万元货款。因乙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又不能清偿对丙的欠款,为此丙起诉甲要求支付欠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丙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甲B、丙起诉甲是在行使代位权C、丙的主张应当以50万元为限D、丙必要的诉讼费用由自己承担

答案B

解析【考点】考查代位权的行使《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这就是法律赋予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不受损害而行使代位权的规定。对于代位权的行使应当明确以下几点:(1)代位权的行使主体为债权人,即债权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2)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如债权数额应当与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数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得行使代位权;(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本题债权人为丙,债务人为乙,次债务人为甲。根据法律规定,当债务人乙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甲的到期债权,且这一行为损害了债权人丙的债权时,丙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甲代位行使乙的债权。A项错误,B项正确。数额应当以乙欠丙的20万元货款为限,C项错误。必要费用应由债务人乙承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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