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9日,某县人民检察院以贪污、受贿嫌疑将某国有企业总经理乔某逮捕,后

书海库2020-05-20  24

问题 2003年1月9日,某县人民检察院以贪污、受贿嫌疑将某国有企业总经理乔某逮捕,后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8月16日,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乔某有期徒刑8年。乔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并将乔某交付执行。但乔某一直认为自己无罪,不断申诉。2011年1月8日,乔某被释放。2011年4月10日,市中级法院再审后撤销原判,认定乔某无罪。乔某遂申请国家赔偿,要求赔偿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工资损失、精神抚慰金,并恢复名誉。问题:(1)如何确定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2)在本案中如何选择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和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为什么?(3)乔某的赔偿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4)如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对乔某的请求作出答复,乔某如何寻求救济?

选项

答案

解析(1)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法》第21条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2)本案应适用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或者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持续至2010年12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本案中,乔某的羁押符合第二种情形。(3)乔某的赔偿请求不完全合理。对乔某被限制人身自由,国家应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每日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如乔某能证明被限制人身自由致其精神损害的,可以要求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期间遭受的工资损失,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4)乔某可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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