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利有限公司共有股东4 人,股东刘某为公司执行董事。在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的情形下

恬恬2019-12-17  19

问题 大利有限公司共有股东4 人,股东刘某为公司执行董事。在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刘某可以行使的职权是( )。

选项 A.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B.否决其他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行为的效力C.决定聘任公司经理D.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答案C

解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属于股东会职权,而非执行董事的职权,因此选项 A 的表述错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据此可知,执行董事对此没有否决权,因此选项 B 的说法错误。董事会(执行董事)负责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因此选项 C 的说法正确。董事会(执行董事)负责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股东会负责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据此可知,对于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董事有制订权,但是没有最终决定权,因此选项 D 的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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