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培训中心办公楼工程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采用国内公开招标方式组织该项

书海库2020-05-20  13

问题 <P>某培训中心办公楼工程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采用国内公开招标方式组织该项目施工招标,并依规定在相关媒体上发布了招标公告。在发出招标公告后,招标人共收到了20份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其中3份资格申请文件是在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时间后2分钟收到。招标人按照以下程序组织了资格审查:</P><P>(1)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由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审查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招标代理机构代表1人,从政府相关部门组建的专家库中抽取的技术、经济专家3人。</P><P>(2)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外封装进行检查,发现2份申请文件的封装、1份申请文件封套盖章不符合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这3份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为无效申请文件。审查委员会认为只要在资格审查会议开始前送达的申请文件均为有效。这样,3份在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时间后送达的申请文件,由于其外封装和标识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要求,被认定为有效资格预审申请文件。</P><P>(3)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发现有1家申请人使用的施工资质为其子公司资质;还有1家联合体申请人,其中1个成员又单独提交了1份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审查委员会认为这3家申请人不符合相关规定,不能通过初步审查。</P><P>(4)对通过初步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详细审查。审查委员会依照资格预审文件中确定的初步审查事项,发现有一家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已经超出了有效期,于是要求这家申请人提交营业执照的原件进行核查。在规定的时间内,该申请人将其重新申办的营业执照原件交给了审查委员会核查,确认合格。</P><P>(5)审查委员会经过上述审查程序,确认通过以上第二、第三两步的10份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通过了审查,并向招标人提交了资格预审书面审查报告,确定了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P><P>【问题】</P><P>1.招标人组织的上述资格审查程序是否正确?为什么?如果不正确,给出一个正确的资格审查程序。</P><P>2.审查过程中,审查委员会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P><P>3.资格审查的办法有哪些?其适用条件是什么?</P><P>4.如果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确定7名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参加投标,招标人是否可以在上述通过资格预审的14人中直接确定,或者采用抽签方式确定7人参加投标?为什么?应该怎样做?</P>

选项 <P>1.本案例中,招标人组织资格审查的程序不正确。</P><P>理由: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7年版),审查委员会的职责是依据资格预审文件中的审查标准和方法,对招标人受理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本案例中,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封装和标识进行检查,并据此判定申请文件是否有效的做法属于审查委员会越权。</P><P>正确的资格审查程序为:</P><P>(1)招标人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P><P>(2)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P><P>(3)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详细审查;</P><P>(4)完成书面资格审查报告;</P><P>(5)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P><P>2.审查过程中,审查委员会第一、第二和第四步的做法不正确,第三步正确。</P><P>第一步中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构成比例不符合招标人代表不能超过1/3、政府相关部门组建的专家库确定的技术、经济专家不能少于2/3的规定,因为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参加评审,视同招标人代表。</P><P>第二步中对3份在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时间后送达的申请文件评审为有效申请文件的结论不正确,不符合市场交易中的诚信原则,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7年版)的精神。</P><P>第三步中审查委员会的做法是正确的,特别是其中对母公司采用其子公司资质参加资格预审的判定。这里,母公司采用子公司资质证书进行资格预审申请,表明该母公司不具备本施工招标项目需要的资质条件,不能通过资格审查。</P><P>第四步中查对原件的目的仅在于审查委员会进一步判定原申请文件中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的有效与否,而不是判断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是否有效。</P><P>3.资格预审有合格制与有限数量制两种办法,适用于不同的条件。</P><P>(1)合格制</P><P>一般情况下,应当采用合格制,凡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即取得相应投标资格。</P><P>合格制中,满足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均获得投标资格。其优点是:投标竞争性强,有利于获得更多、更好的投标人和投标方案;对满足资格条件的所有投标申请人公平、公正。缺点是:投标人可能较多,从而加大投标和评标工作量,浪费社会资源。</P><P>(2)有限数量制</P><P>当潜在投标人过多时,可采用有限数量制。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既要规定投标资格条件、标准和评审方法,又应明确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数量。目前除各行业部门规定外,尚未统一规定合格申请人的最少数量,原则上满足3家以上。</P><P>采用有限数量制一般有利于降低招标投标活动的社会综合成本,但在一定程度上可能限制了潜在投标人的范围。</P><P>4.招标人不可以在上述通过资格预审的14人中直接确定,或者采用抽签方式确定7人参加投标,因为这些做法不符合评审活动中的择优原则,限制了申请人之间平等竞争,违反了公平竞争的招标原则。</P><P>如果招标人仅需要确定7名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需要在资格预审文件中确定进一步的排序方法,以便资格审查委员会确定申请人的排序,进而推荐合格的投标人名单。本案例中,招标人不能再采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以外的标准或方法,限制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参加投标。</P>

答案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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