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李某(女)与甲国人金某(男)2011年在乙国依照乙国法律登记结婚,婚后二人

题库总管2020-05-20  18

问题 中国人李某(女)与甲国人金某(男)2011年在乙国依照乙国法律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定居在北京。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其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婚后李某是否应改从其丈夫姓氏的问题,适用甲国法B.双方是否应当同居的问题,适用中国法C.婚姻对他们婚前财产的效力问题,适用乙国法D.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取得的财产的处分问题,双方可选择适用甲国法

选项

答案BD

解析李某是否改从其丈夫姓氏关系到李某的姓名权,属夫妻人身关系问题双方是否应当同居,也属夫妻人身关系问题。《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3条规定,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本题中李某与金某定居于北京,即其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因此应适用中国法,A项错误,B项正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可见,夫妻双方财产关系可协议选择金某国籍国法,即甲国法,D项正确。C项中李某与金某并无相关协议选择法律适用问题,因此应适用经常居住地法,即适用中国法,C项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zuoweng.com/ti/LNRMKKK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