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8月经营状况如下: (1)生产食用酒精一批,将其中的50%用于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20万元、税额2....

admin2020-12-24  20

问题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8月经营状况如下:
(1)生产食用酒精一批,将其中的50%用于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20万元、税额2.6万元。
(2)将剩余50%的食用酒精作为酒基,加入食品添加剂调制成45度的配制酒2吨,当月全部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8万元、税额2.34万元。
(3)配制葡萄酒一批,装瓶对外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36万元、税额4.68万元。
(4)从农户手中收购高粱,收购成本价43万元;所收购的高粱当月全部委托A公司生产白酒35000千克,收到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万元,税额0.52万元。当月收回的白酒全部销售,收取了不含税价款8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企业当期通过认证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8万元,白酒消费税比例税率20%,定额税率0.5元/500克,其他酒消费税税率为1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业务(1)应缴纳的消费税。
(2)计算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
(3)计算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
(4)计算A公司代收代缴消费税。
(5)计算业务(4)应纳消费税。

选项

答案

解析(1)应纳税额为0,酒精不属于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2) 配制酒的酒精度数高于38度的均按照白酒征收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18×20%+2×2000×0.5÷10000=3.8(万元) (3)应纳消费税=36×10%=3.6(万元) (4)组成计税价格=(43+4+35000×0.5×2÷10000)÷(1-20%)=63.13(万元) A公司代收代缴消费税=63.13×20%+35000×0.5×2÷10000=16.13(万元) 核定扣除政策下,产品销售后才核定扣除所耗用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所以委托加工时,农产品的成本按购入高粱的全部成本计算。 (5)业务(4)应纳消费税=80×20%+35000×0.5×2÷10000-16.13=3.3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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